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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来源: 时间: 2008-05-16
2.3 隔 声 和 噪 声 限 制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一88
3.1.1 住宅内卧室、书房与起居室的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室内允许噪声级 表3.1.1
房 间 名 称
允许噪声级(A声级,dB)
一 级
二 级
三 级
卧室、书房(或卧室兼起居室)
≤40
≤45
≤50
起 居 室
≤45
≤50
3.2.1 分户墙与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空气声隔声标准 表3.2.1
围护结构部位
计 权 隔 声 量(dB)
一 级
二 级
三 级
分户墙及楼板
≥50
≥45
≥40
3.2.2 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撞击声隔声标准 表3.2.2
楼 板 部 位
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dB)
一 级
二 级
三 级
分户层间楼板
≤65
≤75
注:当确有困难时,可允许三级楼板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小于或等于85dB,但在 楼板构造上应预留改善的可能条件。
4.1.1 学校建筑中各种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的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4.1.1的规定。
室内允许噪声级 表4.1.1
房 间 名 称
允许噪声级(A声级,dB)
一 级
二 级
三 级
有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
≤40
--
--
一般教室
--
≤50
--
无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
--
--
≤55
注:1、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指语言教室、录音室、阅览室等。
一般教室指普通教室、史地教室、合班教室、自然教室、音乐教室、琴房、视听教室、美术教室等。无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指健身房、舞蹈教室;以操作为主的实验室,教师办公及休息室等。
2、对于邻近有特别容易分散学生听课注意力的干扰噪声(如演唱)时,表4.1.1中的允许噪声级应降低5dB。
4.2.1 不同房间围护结构的空气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空气声隔声标准 表4.2.1
围护结构部位
计 权 隔 声 量(dB)
一 级
二 级
三 级
有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与一般教室间的隔墙与楼板
≥50
--
--
一般教室与各种产生噪声的活动室间的隔墙与楼板
--
≥45
--
一般教室与教室之间的隔墙与楼板
--
--
≥40
注:产生噪声的房间系指音乐教室、舞蹈教室、琴房、健身房以及有产生噪声与振动的机械设备的房间。
4.2.2 不同房间楼板撞击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4.2.2的规定。
撞击声隔声标准 表4.2.2
楼 板 部 位
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dB)
一 级
二 级
三 级
有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与一般教室之间
≤65
--
--
一般教室与产生噪声的活动室之间
--
≤65
--
一般教室与教室之间
--
--
≤75
注:1.当确有困难时,可允许一般教室与教室之间的楼板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小于或等于85dB,但在楼板构造上应预留改善的可能条件。
2.产生噪声的房间系指音乐教室、舞蹈教室、琴房、健身房以及有产生噪声与振动的机械设备的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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