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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
来源: 时间: 2007-01-16

3.7 阳台
   3.7.1  每套住宅应设阳台或平台。
   3.7.2  阳台栏杆设计应防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3.7.3  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中高层、高层及寒冷、严寒地区住宅的阳台宜采用实体栏板。
   3.7.4  阳台应设置晾、晒衣物的设施;顶层阳台应设雨罩。各套住宅之间毗连的阳台应设分户隔板。
   3.7.5  阳台、雨罩均应做有组织排水;雨罩应做防水,阳台宜做防水。


3.8 过道、贮藏空间和套内楼梯
   3.8.1  套内入口过道净宽不宜小于1.20m;通往卧室、起居室(厅)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m;通往卧室、起居室(厅)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m;通往厨房、卫生间、贮藏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0.90m,过道在拐弯处的尺寸应便于搬运家俱。
   3.8.2  套内吊柜净高不应小于0.40m;壁柜净深不宜小于0.50m;设于底层或靠外墙、靠卫生间的壁柜内部应采取防潮措施;壁柜内应平整、光洁。
   3.8.3  套内楼梯的梯段净宽,当一边临空时,不应小于0.75m;当两侧有墙时,不应小于0.90m。
   3.8.4  套内楼梯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高度不应大于0.20m,扇形踏步转角距扶手边0.25m处,宽度不应小于0.22m。


3.9 门   窗
   3.9.1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高度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措施,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
   3.9.2  底层外窗和阳台门、下沿低于2m且紧邻走廊或公用上人屋面的窗和门,应采取防护措施。
   3.9.3  面临走廊或凹口的窗,应避免视线干扰。向走廊开启的窗扇不应妨碍交通。
   3.9.4  住宅户门应采用安全防卫门。向外开启的户门不应妨碍交通。
   3.9.5  各部位门洞的最小尺寸应符合表3.9.5的规定。
                      表3.9.5   门洞最小尺寸

4.3 垃圾收集设施
   4.3.1  住宅不宜设置垃圾管道。多层住宅不设垃圾管道时,应根据垃圾收集方式设置相应设施。中高层及高层住宅不设置垃圾管道时,每层应设置封闭的垃圾收集空间。
   4.3.2  住宅当设垃圾管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垃圾管道不得紧邻卧室、起居室(厅)布置;
  2  垃圾管道的有效断面不得小于下列规定:
    1)多层住宅为0.40mX0.40m;
    2)中高层住宅为0.50mX0.50m;
    3)高层住宅为0.60mX0.60m;
  3  垃圾斗和垃圾斗门应耐腐蚀,关闭严密;
  4  垃圾管道顶部应通出屋面,底部应设封闭的垃圾间。
住宅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内。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
   4.4.2  地下室、半地下室作贮藏间、自行车库和设备用房使用时,其净高不宜低于2m;当作汽车库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的有关规定。
   4.4.3  地下室、半地下室应采取防水、防潮及通风措施;采光井应采取排水设施。

   4.5.1  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并不应布置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
   4.5.3  住宅建筑内不宜布置锅炉房、变压器室及其它有噪声振动源等设备用房。如受条件限制需要布置时,应符合建现行的建筑防火、建筑隔声及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4.5.2  住宅建筑中不宜布置餐饮店,当受条件限制需要布置时,其厨房的烟囱及排气道应高出住宅屋面,其空调、冷藏设备及加工机械应作减振、消声处理,并应达到环境保护规定的有关要求。
   4.5.4  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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