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过道、贮藏空间和套内楼梯 3.8.1 套内入口过道净宽不宜小于1.20m;通往卧室、起居室(厅)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m;通往卧室、起居室(厅)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m;通往厨房、卫生间、贮藏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0.90m,过道在拐弯处的尺寸应便于搬运家俱。 3.8.2 套内吊柜净高不应小于0.40m;壁柜净深不宜小于0.50m;设于底层或靠外墙、靠卫生间的壁柜内部应采取防潮措施;壁柜内应平整、光洁。 3.8.3 套内楼梯的梯段净宽,当一边临空时,不应小于0.75m;当两侧有墙时,不应小于0.90m。 3.8.4 套内楼梯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高度不应大于0.20m,扇形踏步转角距扶手边0.25m处,宽度不应小于0.22m。
3.9 门 窗 3.9.1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高度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措施,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 3.9.2 底层外窗和阳台门、下沿低于2m且紧邻走廊或公用上人屋面的窗和门,应采取防护措施。 3.9.3 面临走廊或凹口的窗,应避免视线干扰。向走廊开启的窗扇不应妨碍交通。 3.9.4 住宅户门应采用安全防卫门。向外开启的户门不应妨碍交通。 3.9.5 各部位门洞的最小尺寸应符合表3.9.5的规定。 表3.9.5 门洞最小尺寸
4.3 垃圾收集设施 4.3.1 住宅不宜设置垃圾管道。多层住宅不设垃圾管道时,应根据垃圾收集方式设置相应设施。中高层及高层住宅不设置垃圾管道时,每层应设置封闭的垃圾收集空间。 4.3.2 住宅当设垃圾管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垃圾管道不得紧邻卧室、起居室(厅)布置; 2 垃圾管道的有效断面不得小于下列规定: 1)多层住宅为0.40mX0.40m; 2)中高层住宅为0.50mX0.50m; 3)高层住宅为0.60mX0.60m; 3 垃圾斗和垃圾斗门应耐腐蚀,关闭严密; 4 垃圾管道顶部应通出屋面,底部应设封闭的垃圾间。住宅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内。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取措施。 4.4.2 地下室、半地下室作贮藏间、自行车库和设备用房使用时,其净高不宜低于2m;当作汽车库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的有关规定。 4.4.3 地下室、半地下室应采取防水、防潮及通风措施;采光井应采取排水设施。
4.5.1 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车间和仓库,并不应布置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 4.5.3 住宅建筑内不宜布置锅炉房、变压器室及其它有噪声振动源等设备用房。如受条件限制需要布置时,应符合建现行的建筑防火、建筑隔声及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4.5.2 住宅建筑中不宜布置餐饮店,当受条件限制需要布置时,其厨房的烟囱及排气道应高出住宅屋面,其空调、冷藏设备及加工机械应作减振、消声处理,并应达到环境保护规定的有关要求。 4.5.4 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 上一页123456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