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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
来源: 时间: 2007-01-16
3.1 套型  

 3.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3.1.2  普通住宅套型分为一至四类,其居住空间个数和使用面积不宜小于表3.1.2的规定。
                          表3.1.2 套型分类

套     型 居住空间数(个) 使用面积(m²)
  一类         2        34
  二类         3        45
  三类         3        56
  四类         4        68

    注:表内使用面积均未包括阳台面积。

3.2 卧室、起居室(厅) 

  3.2.1  卧室之间不应穿越,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面积不宜小于下列规定:
  1   双人卧室为10m²;
  2   单人卧室为6m²;
  3   兼起居的卧室为12m²。
   3.2.2  起居室(厅)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m²。
   3.2.3  起居室(厅)内的门洞布置应综合考虑使用功能要求,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厅)的门的数量。起居室(厅)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应大于3m。
   3.2.4  无直接采光的厅,其面积不应大于10m²。

3.3 厨房   

3.3.1  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一、一类和二类住宅为4m²;
    二、三类和四类住宅为5m²;
   3.3.2  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并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
   3.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按炊事操作流程排列,操作面净长不应小于2.10m²。
   3.3.4 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50m;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两排设置的净距不应小于0.90m。
3.4 卫   生   间  

 3.4.1  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第四类住宅宜设二个或二个以上卫生间。每套住宅至少应配置三件卫生洁具,不同洁具组合的卫生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1、设便器、洗浴器(浴缸或喷淋)、洗面器三件卫生洁具的为3m²;
     2、设便器、洗浴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50m²;
     3、设便器、洗面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m²;
     4、单设便器的为1.10m²。
  3.4.2  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
  3.4.3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可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3.4.4  套内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


3.5 技术经济指标计算
   3.5.1  住宅设计应计算下列技术经济指标:
  ——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m²);
  ——套内使用面积(m²/套);
  ——住宅标准层总使用面积(m²);
  ——住宅标准层总建筑面积(m²);
  ——住宅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
  ——套型建筑面积(m²/套);
  ——套型阳台面积(m²/套)。
   3.5.2  住宅设计技术经济指标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功能空间面积等于各功能使用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2、套内使用面积等于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
    3、住宅标准层总使用面积等于本层各套型内使用面积之和;
    4、住宅标准导建筑面积,按外墙结构外表面及柱外沿或相邻界墙轴线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当外墙设外保温层时,按保温层外表面计算;
  5、标准层使用面积等于标准层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建筑面积;
  6、套型建筑面积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的使用面积系数;
  7、套型阳台面积等于套内各阳台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之和。
   3.5.3  套内使用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餐厅、过道、前室、贮藏室、壁柜等的使用面积的总和;
  2、跃层住宅中的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使用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3、烟囱、通风道、管井等均不计入使用面积;
  4、室内使用面积按结构墙体表面尺寸计算,有复合保温层,按复合保温层表面尺寸计算;
  5、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同低于1.20m的空间不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0m~2.10m的空间按1/2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0m的空间全部计入使用面积;
  6、坡层顶内的使用面积单独计算,不得列入标准层使用面积和标准层建筑面积中,需计算建筑总面积时,利用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反求。
   3.5.4  阳台面积应按结构底板投影面积单独计算,不计入每套使用面积或建筑面积内。
3.6 层高和室内净高   3.6.1  普通住宅层高不宜高于2.80m。
   3.6.2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3.6.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
   3.6.4  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
   3.6.4  卫生间、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不应低于1.90m,且不得影响门、窗扇开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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