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质量管理的通知
聊建质字[2011] 11 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近日我市气温持续降低,冬期施工来临,为加强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质量管理,确保主体结构安全,避免出现质量隐患,依据现行《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T104-2011)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冬期施工质量管理要求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凡进行冬期施工的工程,施工单位均应编制具有针对性及可操作性的冬期施工专项方案,报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审批,同时报当地质监机构备案;凡没有冬期施工方案或不具备冬期施工措施的,均不得进行冬期施工。
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搜集、整理气象资料,提前做好各项预防措施;施工现场要配备足够的塑料薄膜、毛毡、外加剂等保暖防冻及遮挡寒风物资材料;防止工程因气温突然下降遭受寒流袭击或产生冻融循环造成冻害。
(二)进入冬期施工状态后,内外墙抹灰、涂料(油漆)楼地面、防水工程、外墙保温及其他湿作业施工等质量受低气温影响较大的分项、子分部工程,应停止施工。
(三)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冬期施工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冬期施工质量管理,必须熟练掌握冬期施工的有关技术、规范、规程及有关规定,对操作工人要做好技术交底和岗位培训,要严格过程检查,并作好施工记录。
(四)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冬期施工期间继续生产的,应按要求编制冬期生产方案,冬期生产方案必须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核后报建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并报质监机构备案;严格落实冬期施工生产措施,凡没有冬期施工方案或冬期生产条件不具备的,不得强行生产、供应。
(五)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职责,要对冬期施工质量保证措施的可行性和落实情况进行严格把关,不具备冬期施工条件的应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对不按要求整改的,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六)建设单位要妥善处理好进度和质量的关系,把严格冬期施工监控,对不具备冬期施工条件或措施不完备的工程,一律不得准许或要求施工单位进行冬期施工。
(七)在解除冬期施工后,建设、监理单位应组织对冬期施工的工程实体部分进行严格检查,通过必要的无损或局部破损检查等手段排查,进一步复核混凝土、砂浆强度、以及其他重要部位各项质量指标是否能达到设计及规范要求;如发现异常,应由施工单位提出处理方案,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批并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后妥善处理。
各县(市、区)建设局及其所属监督机构应对辖区内各工地冬期施工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近期要有针对性的组织冬期施工专项检查,对于违反冬期施工规定或措施不到位强行施工的责任单位,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行严厉处罚。
各质量监督机构对处于冬期施工状态下施工的工程部位,特别是结构混凝土强度等重要指标,应在冬期施工解除回暖后视冬期施工的具体情况对该部位加大实体检验的比例或进行专项检测,确保工程结构安全。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