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材料质量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质监站,各有关单位:
近期,我市大型重点工程项目,特别是高层、小高层住宅开发项目迅速增多、规模明显加大,质监站在多次质量巡查中发现有些施工现场原材料及其加工管理比较混乱,而且还时有不合格材料现现。为避免不合格材料的使用造成质量隐患,确保工程结构质量安全, 现根据有关规范规定做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施工单位必须高度重视材料的质量管理,各工地要严格实行材料质量项目责任制。每个工程要明确一名材料质量负责人,并对实际进场材料与其证件的符合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质监站明确告知该工程拟直供材料的品种及数量。
二、对进场验收发现不合格或抽检不合格的材料一律清除出施工现场;对已经使用不合格材料的工程,能返工的必须返工重来,需要鉴定或加固的要由原设计单位拿出书面处理意见,施工单位在监理见证下根据设计单位的书面意见进行处理,形成有相关人员签证的《不合格材料(构、配件)调查处理记录表》(见附表),责任方应将处理情况及时上报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三、各有关监理单位要把对施工现场原材料的监理纳入日常管理的重点,必须严格把好材料进场报验关和见证取(送)样关。首先对进场材料外观检查合格后,方可按规范要求进行见证取样,而且要在有见证人员的陪同下将样品送至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凡外观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的材料,一律不允许报验,送检。
四、各方质量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增强相关人员的质量意识和责任,要高度重视现场材料质量,要从原材料采购→进场登记--检查验收→抽检送样→加工使用等各个环节分别严格把关,各工地材料员、材料质量负责人、监理人员、建设单位驻工地代表及检测人员等相关责任人必须各司其职,认真履行各自责任,各有关单位也应建立明确而有效的责任追究制,以确保各种进场材料的质量符合要求。
五、各级质监机构要加大对施工现场材料及其加工质量的监管频度、力度, 尤其是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结构性材料和构配件的质量监管,同时也要加强对建设单位所供材料的监控。要开展现场材料专项检查,制定有力措施不定期动态抽检现场结构性材料。对已送检的材料有怀疑时,无论其是否使用,质监人员均可现场随机取样进行复检。
六、按规范规定程序,除允许对部分钢材及焊接可进行同批次复检外,禁止对其他材料再进行同批次重复送检。
七、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单位工程不合格材料(构配件)调查处理记录表
二O一O年六月三日
附件:
单位工程不合格材料(构配件)调查处理记录表
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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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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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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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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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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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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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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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总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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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构配件 |
规格 (型号) |
报告 编号 |
报告 日期 |
进场 日期 |
进场 数量 |
是否 使用 |
已用部位和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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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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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监理单位 |
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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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
专业监理工程师:
项 目 总 监:
(盖章) 年 月 日 |
项目质量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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