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为了加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7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目前我市仍有少数工程验收合格后,未按要求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有关建设单位务于二00四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携有关资料到聊城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办公室办理备案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聊城市建设委员会
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