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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时间: 2007-01-29

聊建字[2003]89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聊城市建设委员会是实施《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聊城市建设委员会将《建设工程质量现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委托聊城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实施。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部门。
   二、聊城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及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核实的不良记录汇总,并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三、各县(市区)建设局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职责,严格管理,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聊城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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