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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须知
来源: 时间: 2007-01-15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和建设部7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向备案机构备案。建设单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工程竣工备案报告;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附:各责任主体的质量检查、评估报告);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5、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6、规划、消防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及准许使用文件;

7、《工程质量保修书》、《住宅工程使用说明书》;

8、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它文件。

注:提交的备案文件、资料要求如下:

1、所有文件、资料用碳素笔填写,字迹端正,内容真实统一,禁止涂改。

2、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规划、消防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等
必须提交 原件以供审查,其复印件上需注明原件存放单位名称并盖章,以供留存。

3、所有表格中要求填写的人同签名秀须真实有效,单位公章必须满足法定资格要求。

建设单位逾期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或有其它违规行为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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